为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阻断疫情传播途径,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1、任何个人都有义务应当按规定主动如实报告从武汉、黄冈、孝感等重点地区回来人员;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2、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或有意隐瞒与其密切接触人员信息的;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参与家庭朋友聚餐、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的,由此造成疫情肆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3、对密切接触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人员,故意隐瞒与患者密切接触史,而不主动报告登记采取居家隔离防护等措施,依然公开参与家庭朋友聚餐、出入公共场所聚集活动,过失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如实报告本人疑似病情和与他人接触史或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继续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赤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