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 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所需资料
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两份和近期免冠相片两张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参保缴费标准及享受条件
1、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2、缴费基数为咸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参保缴费视本人的经济状况自愿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档次缴费,缴费比例为20%。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符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条件的,应当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四、待遇标准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2、退休之后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