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贫困家庭子女;
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6、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九类人员)。对参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九类人员,培训对象可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由培训机构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参加经人计立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九类人员;
2、培训对象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3、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4、就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创业培训不少于42课时;
5、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期间抽查验收符合要求。
(三)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所需成本以及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确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1200元/人。对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给予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