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融媒体记者 张燕 通讯员 邓丰
7月18日下午,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熊菲,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弛,走进赤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法治热线——‘一把手’谈法治”栏目,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
本期上线单位: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期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
本期主要内容呈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背景和内容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损害公共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7月启动了英雄烈士保护立法程序,法工委抓紧研究起草工作,广泛听取并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12月委员长会议将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阐释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明确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二)确定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三)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参加纪念活动;(四)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五)实行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制度,明确抚恤优待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六)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的保护,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二、《烈士褒扬条例》出台背景
1963年12月,原内务部报请国务院同意,开始对修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控制和规范。1986年,国务院主管部门明确烈士纪念设施实施分级管理办法,再次重申严控新建扩建设施,必须建设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11年,《烈士褒扬条例》颁布施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
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损害,既是对英雄烈士本人名誉、荣誉的损害,伤害了英雄烈士亲属的感情,侵害了英雄烈士亲属的利益,也是对中华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歪曲主要是指故意篡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本来面目或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出不正确的反映;丑化主要是指通过加工或者改造的方法,把英雄烈士的感人事迹和伟大精神,歪曲诬蔑为丑陋的,以此来对英雄烈士进行人身攻击;亵渎主要是指以不恭敬的态度,表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轻慢、冒犯;否定主要是指不承认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存在,或者质疑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真实性等行为。
四、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会采取的措施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在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公安、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减轻危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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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