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保护我市自然生态,坚决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 、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全市所辖林区及林缘500米内。
二 、森林防火戒严期:此令从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04月30日。
三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杆、烧灰集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
2.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篝火、烧烤、野炊、放孔明灯等。
3.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严禁枪械、电网狩猎。
4.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5. 严禁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6. 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7. 严禁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8. 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四 、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登记、检查, 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 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 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严禁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 、违反本戒严令的,由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乡镇(街道、场、区)、村(社区)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各扑火队要进入战备状态,迅速出击,做到“打 早、打小、打了”,并确保人员安全。
七、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15-5042119,0715-5285119,火警电话:119。
此令。
市长:彭光平
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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