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下午5:00,赤壁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热线”栏目带您走进赤壁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牢固树立“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理念的法治地带。
本期上线单位:赤壁市林业局
本期主要内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牢固树立“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理念
本期嘉宾:市林业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立强
市林业局法制负责人 雷 勇
本期主要内容呈现:
一、非法占用林地的含义。
其一,从物权意义角度来论,是指某一主体对林地的实际控制并使用(一种事实状态,非物权)。其二,从林地用途角度来论,是指某主体将法定林地改变为其他用途。森林法意义上的占用林地是指后者。
二、毁坏林地未恢复原状就是占用林地吗?
不一定,毁坏林地有两种表现形式:1、占用,有两种情形,一是毁坏行为与非法占用行为并存,即毁坏并占用,二是毁坏行为终止但非法占用行为继续。2、毁弃,即毁坏行为终止无非法占用行为。因此,毁坏林地未恢复原状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违法行为的继续。在刑事法上,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继续状态只能是情形1,即其构成要件为:毁坏林地行为+非法占用林地状态同时继续。在行政法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继续状态可以是情形1,也可以是情形2,且不以情形1为必要,即其构成要件为:非法占用林地状态继续。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此种情形,就是单纯的非法占用林地状态继续。毁弃既不能视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刑事不法的继续状态,也不能视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违法的继续状态。
三、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
首先要注意的是该答复有一个前提条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其后面的答复内容是在“占用土地”前提之下展开的。如果不是“占用土地”形式,而是毁弃土地形式,就不能适用该答复意见。比如,以泄私愤、图报复为目的毁坏他人承包土地。这也是为什么该答复要指出“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因之所在。严格来说,该答复主要是针对毁坏行为终止但非法占用行为继续所作的解释,其目的是为了纠正一些人认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其毁坏土地行为与非法占用土地状态要同时继续”。
四、如何区分是占用林地还是毁弃林地。
对占用林地的解释和认定,起码要符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符合常识或常理;二是不能扩张到毁弃林地领域。在执法实践中,有时对占用林地是进行了事实推定的,即推定占据(占有)林地就是使用林地。比如:1、推定采石场内已开采过的林地为占用状态;2、连续或多次堆放、倾倒废土、废渣的林地为占用状态;3、在林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拆除的为占用状态等。但是,即使如此,那也不能将没有任何管理或控制林地的情形认定为占用。否则,就会与毁弃林地发生矛盾。
赤壁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热线”节目播出时间:周四17:00-17:30
广播收听频率:调频FM102.7兆赫
视频收看通道:云上赤壁app“广播”版块
咨询热线:5356767、5356765
来源:通讯员 雷勇
审核:吕蓉
编辑: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