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102.7"法治热线":针对不当执法行为,如何开展有效监督?

赤壁融媒体记者 张燕 通讯员 邹本威

5月15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邹本威走进赤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法治热线——以案释法”栏目,为广大听友以案释法,普及生活当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本期案例:针对不当执法行为,如何开展有效监督?

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一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凉食类食品“刀拍黄瓜”,涉嫌违法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该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超经营许可范围销售“刀拍黄瓜”菜品17份,销售收入204元,获利34元。同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饮店经营者认为处罚过重,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12345”政务服务热线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司法局。司法局依法对转交的问题线索开展监督。

嘉宾解析:在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餐饮店存在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销售“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虽然基本事实认定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但餐饮店“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存在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该餐饮店处以罚款50000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当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一致,涉嫌过罚不当。司法局会就本案情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建议书》,督促其自行纠正。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采纳建议后,将会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餐饮店经营者改正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处以警告处罚。

听友提问:如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该怎样申请监督?

嘉宾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听友提问:发现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该如何举报?

嘉宾解析: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公民若发现此类行为,可保留证据(如录音、转账记录等),向纪委监委或执法机关上级部门实名举报。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举报属实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听友提问: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群众利益受损,能否要求赔偿?

嘉宾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精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不作为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属于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例如,群众多次反映某路段井盖缺失,相关部门未及时修复导致行人受伤,受害者可申请行政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维权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治热线”节目播出时间:周四17:00

收听、收看通道:赤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FM102.7)、云上赤壁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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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诚

编辑:李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