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融媒体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辰
10月9日,赤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张辰走进赤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法治热线——以案释法”栏目,为广大听友以案释法,普及生活当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本期案例1:天降横祸谁担责?高空抛物的法律警示
2022年,黑龙江大庆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令人揪心的事件。市民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停在16号楼附近的停车位,次日发现车辆左前灯被高空抛下的垃圾砸得粉碎,维修费用高达1.7万余元。由于事发区域没有监控,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王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和整栋楼59户业主告上法庭。
嘉宾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经公安机关调查和法院现场勘查,确认车辆损坏系高空抛物所致,但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此时,法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业主)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未在事发区域安装监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5500余元,剩余损失由57户无法自证无责的业主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公安等机关有义务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5500余元,57户业主每人赔偿63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也警示全体业主:高空抛物不仅是不道德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本期案例2:邻居装修引纠纷,相邻关系如何化解?
2023年,北京某小区的韩女士在装修时,将卧室部分区域改建成卫生间,安装了马桶和淋浴设施。楼下住户刘先生很快发现,夜间排水噪音严重影响睡眠,且担心卫生间漏水风险,遂起诉要求韩女士恢复原状。
嘉宾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韩女士将卧室改为卫生间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楼下住户的正常生活,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韩女士的改造不仅违反行业规范,还增加了漏水风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法院最终判决韩女士拆除卫生间设施,恢复卧室原状。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民法典通过调整相邻关系,倡导和谐共处。在日常生活中,装修、改造房屋前,应充分考虑对邻居的影响,必要时提前沟通,避免纠纷。
本期案例3:热情逗狗反被咬伤,饲养责任如何划分?
2023年11月,湖南衡阳的颜某在河边散步时,看到崔某牵引的阿拉斯加犬十分可爱,便主动上前抚摸、搂抱。不料狗狗突然咬伤颜某面部,导致其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2.5万余元。经查,该犬实际饲养人为刘某,崔某系临时帮忙遛狗。刘某虽办理了犬证,但未向崔某告知犬只习性,也未给狗佩戴嘴套。颜某多次索赔无果后,将刘某和崔某诉至法院。
嘉宾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本案中,刘某作为饲养人,未向临时管理人崔某充分告知犬只习性,也未采取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崔某作为临时管理人,未及时阻止颜某的抚触行为,未尽到管理义务。
颜某作为成年人,主动接触陌生犬只且未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饲养人责任。法院综合认定,颜某自身承担30%责任,刘某承担30%责任,崔某承担40%责任。
如果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如未拴绳、饲养烈性犬),即使受害人有过失,饲养人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本案虽非烈性犬,但刘某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赔偿7488.87元,崔某赔偿9985.16元,剩余损失由颜某自行承担。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也明确了饲养人和临时管理人的责任边界。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方禁止饲养犬只名单不完全相同,出现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地方规定为准。
在类似事件中,饲养人责任有:养宠需依法登记、接种疫苗,外出务必拴绳并佩戴嘴套,避免将宠物交给无经验者代管。
公众需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遇到陌生动物应保持距离,尤其避免抚摸、搂抱等亲密行为,儿童需在监护人陪同下接触宠物。被咬伤后应立即就医并保留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治热线”节目播出时间:周四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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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编辑:李淑岚
二审: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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